| 序號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jù) |
| 1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起降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降,為航空器提供跑道、滑行道、助航燈光、飛行區(qū)安全保障(圍欄、保安、應急救援、消防和防汛)驅鳥及除草,航空器活動區(qū)道面維護及保障(含跑道、機坪的清掃及除膠等)等設施及服務,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 | 參見相關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3〕3號:關于調整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2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起降費上浮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起降費上浮 | 按起降費 10%收取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3〕3號:關于調整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民航函[2023]297號:關于國際客運航班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 3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停場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為航空器提供停放機位及安全警衛(wèi)、監(jiān)護、守護、泊位引導系統(tǒng)等設施及服務,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 | 參見相關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3〕3號:關于調整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4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客橋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為航空公司提供旅客登機橋及服務,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 | 參見相關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3〕3號:關于調整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5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旅客服務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為旅客提供航站樓內綜合設施及服務、航站樓前道路保障等相關設施及服務,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包括航班信息顯示系統(tǒng)、電視監(jiān)控系統(tǒng)、航站樓內道路交通(軌道、公共汽車)、電梯、樓內保潔綠化、問訊、失物招領、行李處理、航班進離港動態(tài)信息顯示、電視顯示、廣播、照明、空調、冷暖氣、供水系統(tǒng):電子鐘及其控制、自動門、自動步道、消防設施、緊急出口等設備設施:飲水、手推車等設施及服務。 | 參見相關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3〕3號:關于調整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6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安檢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為旅客與行李安全檢查提供的設備及服務以及機場管理機構或航空公司為貨物和郵件安全檢查提供的設備及服務,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 | 參見相關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3〕3號:關于調整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7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通用航空: 起降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內地通用航空器非公務飛行涉及的起降費 | 通用航空活動按不超過運輸航班收費標準執(zhí)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8〕9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8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通用航空: 停場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內地通用航空器非公務飛行涉及的停場費 | 通用航空活動按不超過運輸航班收費標準執(zhí)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8〕9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9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通用航空: 其他航空性收費項目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內地通用航空器非公務飛行涉及的其他航空性收費項目 | 通用航空活動按不超過運輸航班收費標準執(zhí)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8〕9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10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通用航空: 公務飛行收費項目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內地通用航空器執(zhí)行公務飛行的航空性收費項目 | 通用航空活動按不超過運輸航班收費標準執(zhí)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8〕9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11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通用航空: 外國及港澳地區(qū)通用航空器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外國及港澳地區(qū)通用航空器執(zhí)飛涉及的航空性收費項目 | 通用航空活動按不超過運輸航班收費標準執(zhí)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民航局 |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發(fā)〔2018〕9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9〕33號:關于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12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引導車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的航空器引導車服務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13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400赫茲靜變電源設備(電源機組)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向航空器提供400赫茲靜變電源設備(電源機組),替代航空器輔助動力裝置(APU)的燃油消耗,在保障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同時,降低能耗和安全隱患。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14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地面空調設備(空調機組)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向航空器提供地面空調設備(空調機組),替代航空器輔助動力裝置(APU)的燃油消耗,在保障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同時,降低能耗和安全隱患。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15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航空器臨時清倉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特殊原因突發(fā)航空器臨時清倉服務,在接到航空公司清艙任務后,由我司安排為該航班提供臨時清艙服務。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16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機坪油污清洗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因航空公司過失,導致航空器或車輛潤滑油等油料溢漏造成機坪局部被污染,需由場道保障部門實施清潔。(需用到除油劑)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17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機坪燃油清洗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因航空公司、油料或機務部門過失,導致航空器燃油溢漏造成機坪局部被污染,需由機場消防部門進行沖洗。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18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消防力量待命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為滿足航空公司的特殊需求,在港航班旅客和行李裝載完畢后,因特殊情況(如個別客人提出不走)航空公司提出由機場安全部門對客艙或行李艙再次實施可疑物品清查;根據(jù)機組要求,在登機中、已登機和下客過程中進行加油/放油操作,需要消防人員、設備待命。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19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殘損航空器搬移服務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為航空公司提供應急處置搬移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總局發(fā)明電(2007]1099號文:關于完善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的通知 |
| 20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頭等艙、公務艙休息室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向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提供方出租頭等艙、公務艙休息室,用于向頭等艙、公務艙乘客或常旅客提供候機服務,向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提供方收取的費用。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21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辦公室出租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向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提供方出租辦公室,用于工作人員日常辦公使用,向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提供方收取的費用。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22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售補票柜臺(含退改簽等相關業(yè)務柜臺)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向航空公司或機票業(yè)務經營商出租售補票柜臺,用于辦理售票、補票、改簽等票務業(yè)務,向航空公司或機票業(yè)務經營商收取的費用。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23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值機柜臺(含值班經理、中轉、航空公司新興業(yè)務等)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機場管理機構向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提供方出租值機柜臺,用于辦理旅客交運行李、換取登機牌等登機手續(xù),向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提供方收取的費用。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民航發(fā)〔2007〕159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fā)〔2017〕18號: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 民航規(guī)〔2021〕46號: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fā)民用機場收費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 |
| 24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停車收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向進出停車樓(場)車輛收取停車收費 | 市場調節(jié) | 市場調節(jié)價 | 《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本市停車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fā)〔2015〕2688號)以及《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2018年北京市人大公告[十五屆]第1號)規(guī)定 |
| 25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污水處理費 | 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用于企業(yè)污水處理 | 參見相關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門為北京市發(fā)改委 | 《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定價目錄>的通知》(京發(fā)改規(guī)〔2018]2號) 《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本市水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fā)改[2018]115號) |
| 26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外部調研培訓管理服務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因外部單位對首都機場出行的旅客有調研需 求,首都機場向接觸旅客調查人員提供安全、問訊服務等方面的管理培訓服務,并陪同其進入相應區(qū)域;若在大使柜臺擺放問卷,機場大使需要提供相應解答管理服務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
| 27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離港服務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對在首都機場運營離港系統(tǒng)或離港平臺的服務方收取的費用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
| 28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充電樁設施使用服務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充電設施服務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
| 29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信息系統(tǒng)服務費 | 市場調節(jié)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提供服務器、虛擬存儲平臺、機場地理信息系統(tǒng)、弱電等相關信息服務 | 雙方協(xié)商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 |
| 30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yè) | 履約保證金 | 涉企保證金 | 合同履約保證金/保函 | 根據(jù)客戶信用評定情況確定 | 市場調節(jié)價 |